《陕西省建设行政执法文本》(试行)(城乡规划)(15)

时间:2025-03-12

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8)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9)经批准的各类法定规划。

2、工作规范和程序

(1)申报材料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③土地权属证明;

④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⑥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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