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行政执法文本》(试行)(城乡规划)(5)
时间:2025-03-12
时间:2025-03-12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的依据
一、公共法
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项目
一、行政许可事项(9项)
(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议》规定:要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发放制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立项批复等形式,取代规划选址审批程序。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