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9)
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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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对处理农村工作有很大帮助,特别是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工作
队。
十四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积极促进手工业生产的发展。 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受手工业县联社和公社的双重领导。公社对于手工业组织,应该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督促他们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同生产队商量,合理地解决生产队内部手工业者的口粮问题,合理地处理他们参加集体分配问题。对于亦工亦农的手工业者,注意安排他们从事适合自己情况的农业生产。对于熟练的手工业者,按照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
历来是串乡经营的个体手工业者,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应该容许他们串乡经营。
十五 、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在各生产队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任务。
在国家规定的征购、派购任务以外,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许另派机动粮和自筹粮,不许另立名目,增加任务。
十六 、公社和生产大队,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从生产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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