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4)

时间:2026-01-21

本草案对处理农村工作有很大帮助,特别是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工作

占优势。

在那些有几个不同民族成分的社队,还要注意吸收少数民族的社员,参加管理。

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如果不称职,都可以由社员代表大会随时罢免。

九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

公社的社长,就是乡长。

十 、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生产队,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发展农业、畜牧业、林业、副业、渔业等生产事业。在做这些工作的时候,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正确处理问题,把应该做的事情认真做好,但不能管得太多太死。

(一)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公社不能违反和改变中央既定的政策、法令,并且要随时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认真执行,检查他们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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