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7)

时间:2026-01-21

本草案对处理农村工作有很大帮助,特别是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工作

下,由有关的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联合选举管理机构,制定公约,共同管理,共同维修。

公社管理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保护水库、堤坝、渠道和苇塘,注意综合利用这些资源,养鱼养鸭,发展水生作物。 十二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公社所有的山林,一般地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不宜于下放的,仍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的山林,一般地也应该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不适合生产队经营的,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这些山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不论是山区、半山区、平原区、沿海地区或者其他地区,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积极地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保持水土,严格禁止乱砍乱伐,毁林开荒。在放牛放羊的时候,不准毁坏幼林。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应该根据山林资源的情况和林木生长的规律,根据国家采伐计划以及生产和社员生活的需要,确定每年林木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

对于不在计划之内和不合规格的采伐,经营的单位有权制止。

林木的采伐,要有严格的批准制度,凡是违反制度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该受到适当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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