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21)
时间:2026-01-21
时间:2026-01-21
本草案对处理农村工作有很大帮助,特别是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工作
于群众监督的适当的管理制度,避免干部多吃多占。
三十五 、生产队扣留的公积金的数量,要根据每一个年度的需要和可能,由社员大会认真讨论决定,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到五以内。少数经济作物区、林区、城市郊区等收入水平较高的生产队,扣留的公积金可以多一些。受了严重自然灾害的生产队,可以少留或者不留公积金。
公积金怎样用,应该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少数干部自由支配。
生产队兴办基本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应该从公积金内开支。基本建设用工和生产用工,要分开计算。对于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通过,可以规定他每年做一定数目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作为集体经济的劳动积累。这种基本建设工,一般地应该控制在每个社员全年基本劳动日数的百分之三左右,超过这个规定的基本建设用工,必须从公积金内发给应得的工资。
在生产队范围内的,维修渠道和塘堰等小型水利的用工,改良土壤的用工,都可以同生产用工一样记工分,参加当年分配。 三十六 、生产队可以从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扣留一定数量的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扣留多少,要根据每一个年度的需要和可能,由社员大会认真讨论决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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