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2)

时间:2026-01-21

本草案对处理农村工作有很大帮助,特别是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工作

二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三 、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组织生产。 在人民公社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同群众密切联系,有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 、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 、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应该由社员民主决定。各级规模大小的确定,都应该对生产有利,对经营管理有利,对团结有利,并且便利群众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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