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15)

时间:2026-01-21

本草案对处理农村工作有很大帮助,特别是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工作

渔猎、采集等活动;有的组织一部分有技术的社员举办各种加工作坊;有的统一供应原料,组织社员分散加工。

原来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经营的各种生产项目,凡是适合于生产队经营,而生产队经营又不妨害农业生产的,都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由它们经营;一个生产队无力经营的,也可以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几个生产队联合经营,也可以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继续经营。

生产队的多种经营,必须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和民主管理,账目要定期公布。多种经营的产品和收入,都必须根据社员大会的意见,进行分配,任何人不许多吃多占。

二十六 、生产队必须认真保护、繁殖耕畜和其他大牲畜,要合理使役大牲畜,特别要注意养好母畜、种畜和幼畜。还要注意牲畜品种的改良工作。

集体所有的耕畜,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可以有多种多样的适当的饲料办法,可以实行个人包养、养用合一;也可以合槽喂养。究竟实行哪种办法,由生产队的社员讨论决定。生产队应该保证耕畜饲草饲料的供应。

生产队应该采用民主推选的办法,严格选择饲养员。对于有经验的、爱护牲畜的饲养员,应该长期固定,不要轻易调动。对于保护、喂养、使用耕畜和防治耕畜疫病成绩良好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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