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10)
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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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对处理农村工作有很大帮助,特别是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工作
十七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勤俭办社和民主办社的根本方针,经常检查、帮助生产队做好财务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要帮助生产队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他们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合理使用资金,防止贪污浪费。
县的有关部门应该经常帮助和检查公社各级的会计财务工作,举办会计训练班,培养和训练会计人员。
第三章 生产大队
十八 、在保留三级组织的人民公社中,生产大队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同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样,也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选举。
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任期都是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不称职,都可以随时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罢免。
十九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本大队范围内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工作。
(一)帮助生产队做好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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