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3)

时间:2026-01-21

本草案对处理农村工作有很大帮助,特别是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工作

人民公社的规模是一乡一社。有的是小乡一社,有的是大乡一社。各个公社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生产队的规模应该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居住的集中或者分散、劳动力能够搭配得开、畜力和农具能够配套、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等等条件确定。生产队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六 、少数民族地区,畜牧区,渔业区,林业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另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 公社

七 、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公社社员的代表,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全公社范围内的重大事情,都应该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要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八 、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社员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各种业务的社员,有经验的老农,农村的专业工人,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烈士家属和转业军人,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选举管理委员和监察委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老贫农和下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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