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

时间:2026-01-21

本草案对处理农村工作有很大帮助,特别是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工作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人民公社六十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

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农村人民公社

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

一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互相支援,共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国家要尽可能地从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逐步进行农业技术改革,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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