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9)

时间:2026-01-26

(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参加,认真听取其建议。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业主大会采取业主本人表决及以下几种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一)委托表决:业主将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他人行使(见第十二条);

(二)默认表决:未参与投票的业主,其相应投票权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该方式适用于在延长投票期后,还没有达到法定票数时使用或在参加投票的户数达到有投票权业主的比例后才能使用这种方式);

(三)。

第十七条 (权利限制)

有下列侵害业主共同权益情形之一的,业主在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之前,暂时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权利:

(一)任意弃置垃圾的;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

(三)违章搭建的;

(四)侵占通道等公共空间的;

(五)拒付物业服务费的;

(六)不缴存、续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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