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13)
时间: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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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情况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2、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3、。
本业主委员会定于每月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一)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拟订(修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报业主大会表决;
(四)拟订(修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修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修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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