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6)

时间:2026-01-26

业主代表采用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共有名,具体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名业主代表;

2、。

业主代表由其所代表单位的1/2以上业主(人数1/2,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面积1/2)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任期年。业主代表应当接受其所代表单位业主的监督和质询,其所代表单位1/2以上业主(人数1/2,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面积1/2)可以书面形式罢免和改选。

业主代表产生后,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委托程序)(需要推选业主代表的,填写本条款)业主代表负责听取业主的意见、提出建议、代表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在业主委托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投票权,收集所代表业主的书面意见并向业主大会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于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委托业主代表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应当由业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委托事项) (需要推选业主代表的,填写本条款)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下列第项事务由业主在对相关情况充分知情并完全理解的情况下,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全权决定:

(一)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三)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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