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4)
时间: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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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议事规则性质、效力)
本规则是全体业主约定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业主自律性文件,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决定设立监督机构、楼门业主小组等其它机构的,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内容明确规定,但其它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房管部门的关系) 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辖区房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本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其开展工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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