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10)
时间: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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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拒绝分摊建筑物公共部位及附属设施设备改造、更换费用的;
(八)。
第十八条(同一事项再次提议表决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成立时间)
本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通过之日起成立。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及任期)
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共名(应当为单数且不超过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
本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月内无拖欠物业服务费记录的;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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