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17)

时间:2026-01-26

(三) 。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监督) 具体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季度/半年/年)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同时,每年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审计报告及时公布,接受业主查询。

第四章印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刻制印章)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五条 (印章保管)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分开保管,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第三十六条 (印章使用)

业主大会印章应当用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职责使用印章,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等物业使用人)

承租人等物业使用人可以受业主委托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被选举权以外的各项业主权利。

第三十八条 (生效)

本规则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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