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7)

时间:2026-01-26

(四)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

委托有效期自本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至结束之日止。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在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召集。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

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经候补成员递补仍有缺员的;

(四)。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

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微信、短信等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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