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12)

时间:2026-01-26

订、续签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六)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

(八)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九)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下列事项: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1、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职责;

2、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天送达每位委员;

3、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天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4、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5、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6、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7、。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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