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16)

时间:2026-01-26

1、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2、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3、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4、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5、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6、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或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7、以各种形式收取或者索取物业服务企业好处的,如减免物业服务费、领取津贴、报销个人开支费用的;

8、。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预算,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 /年;

(二)必要的日常活动等费用,计元 /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 /月,具体支付:

1、主任元 /月,副主任元 /月;

2、业主委员会成员元 /月;

3、。

(四) 。

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每户按每(季/半年/年)每(套/平方米)交纳元;

(二)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提取,计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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