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5)

时间:2026-01-26

(四)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六)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收费等;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二)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十三)。

其中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1、现场集体讨论2、书面征求意见3、微信征求意见4、短信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九条 (现场集体讨论议事方式)

采用现场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条 (业主代表推选与表决,需要推选业主代表的,填写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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