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9)

时间:2025-04-22

6.3.10 应设置室内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快速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快速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在消火栓快速接口的前端设置快速切断阀;

3 消防快速接口或软管接口间的距离不大于50m; 4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

6.3.1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增设楼层高位水箱及高位消防水泵。

楼层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6m3,上下两个高位水箱的高差不应超过100m。 6.3.12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水池。临时消防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6.3.13 当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的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应按照一用一备的要求进行配置。

6.3.14 隧道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主管宜顺隧道纵向敷设,管径不应小于DN65; 2 给水管网的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1MPa; 3 临时消防给水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4 隧道出入口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火栓。

6.3.15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保证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能满足全部消防用水量。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将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

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6.3.16 装饰装修区域或部位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给水系统应能在装饰装修阶段临时投入使用。

6.4 消防电气

6.4.1 施工现场的取水泵和消防水泵应采用专用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并应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6.4.2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值:

1 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2 取水泵房、消防水泵房; 3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6.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6.4.4 隧道内的照明灯具应沿隧道一侧设置,其高度不宜低于2m,间距不应大于30m,地面的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7 施工现场作业防火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

7.1.3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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