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15)

时间:2025-04-22

位置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6 消防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计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灭火器配置设计,明确配置灭火器的场所,不同场所灭火器配置的类型、数量、最低标准等内容;

2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确定消防水源,临时消防给水管网的管径、敷设线路、给水工作压力及消防水池、消火栓等设施的位置、规格、数量等内容;

3 临时应急照明设计,明确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不同场所应急照明灯具的类型、数量、具体位置及最低照度要求等内容;

4 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临时投入使用的安排及说明。 基于经济考虑,装饰装修阶段,应合理利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临时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设施不应被拆除。

6.1.2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保持同步,是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的基本要求。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新近施工的楼层,因技术间隙的原因,模板及支模架不能及时拆除,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难以及时跟进,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存在2~3层的差距。

6.1.3 对于隧道工程,如设置临时通风和排烟系统,有利于隧道内作业人员安全疏散,但不经济,且实施起来有较大的难度。因此,本标准未就此作相应规定。

隧道内发生火灾时,灭火救援人员应配戴防毒面具进行灭火救援,其他人员应尽快疏散撤离。

6.2 灭火器

6.2.1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应配置灭火器的重点防火区域或场所。

6.2.2 本条根据施工现场不同场所火灾发生几率的大小及火灾危害的大小,并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制定。

6.2.3 对于无水源的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一种摆设,通过增配灭火器的方式解决施工现场灭火是较为合理的。

6.3 消防给水系统

6.3.1 现场消防水源是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基本条件。

现场如无消防水源,则应通过增配灭火器数量的方法解决现场防火; 6.3.2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设置室外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

6.3.3 本条明确了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的方法。调查发现,临建区火灾常发生在生活区。因此,施工现场未布置临时生活用房时,也可不考虑临建区的消防用水量。

6.3.4 、6.3.5 这两条分别明确了临建区、在建工程室外临时消防用水量计取的依据。 临建区、在建工程室外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规定是在借鉴了建筑行业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经验取值,并参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的。 6.3.6 本条规定明确了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

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一是满足消防车取水,二是用于临建区及在建工程的火灾扑救。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管网末端压力不小于0.2MPa,能满足消防车取水及临建区火灾扑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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