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10)

时间:2025-04-22

7.1.4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履行审批手续。 7.1.5 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火作业。

7.2 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

7.2.1 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7.2.2 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动火作业和吸烟。

7.2.3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7.2.4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作业点进行封闭、隔离,或对动火作业点附近的可燃、易燃建筑材料采取清除或覆盖、隐蔽措施;

2 动火作业时,应按本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在可燃、易燃物品附近动火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3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后,应确认无火灾隐患。

7.2.5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2 严禁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

3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当采用绝缘或护套为非延燃性的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7.2.6 施工现场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材料存放库房内不宜使用功率大于40W 的热辐射照明灯具,可燃材料存放库房内不宜使用功率大于60W 的热辐射照明灯具,其它临时建筑内不宜使用功率大于100W 的热辐射照明灯具和功率大于3KW 的电气设备;

2 热辐射照明灯具与可燃、易燃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表7.2.6 的规定。

表7.2.6 热辐射照明灯具与可燃、易燃材料的距离(m)

1 易燃、易爆气体的输送和盛装应采用专用管道、气瓶,专用管道、气瓶及其附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2 气瓶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阴凉通风;

3 气瓶入库时,应对气瓶的外观、漆色及标志、附件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4 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5 气瓶运输、使用过程中,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溜坡或滚动,并应远离火源,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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