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13)
时间: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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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因而火灾风险多,危害大:
1 施工临时员工多,流动性强,素质参差不齐; 2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多,防火标准低; 3 施工现场易燃、可燃物质多;
4 动火作业多、露天作业多、立体交叉作业多、违章作业多。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危害,保护施工现场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可参照执行。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防”和“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防”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消”是弥补“防“的不足,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调查发现,施工现场火灾主要是因用火、用电、用气不慎和初起火灾扑灭不及时导致。 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本规范的规定,针对“用火、用电、用气和扑灭初起火灾”这两个关键环节,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立足自救”的原则,采取“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有效”的防火措施。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以“扑灭初起火灾和保护人身安全”为主要任务。当人身和财产安全均受到威胁时,应以保护人身安全为首要任务。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根据施工现场防火、灭火实际需要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 的相关规定制定。
3.1.2 本条是在综合考虑工程施工、施工现场保卫、灭火救援、人员安全疏散等需求的基础上制定。
3.1.3 ~3.1.6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布置,既要满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的规定,也应满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
燃烧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火源。 施工现场存有大量的易燃、可燃物资,如:竹(木)模板及架料,B2、B3 级装饰、保温、防水、安装材料,焊接或气割用的氢气、氧气、乙炔等。这些物质的存在,使施工现场具备了燃烧产生的一个必备条件——可燃物。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如:焊接、气割、金属切割、采用喷灯铺贴防水卷材、生活用火等,动火作业使施工现场具备了燃烧产生的另一个必备条件——火源。
施工现场的防火,应针对施工现场的火源和可燃物实施重点管控,避免或减少火灾发生。明确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区域或场所的布置方位,是基于避免或控制施工现场的火灾蔓延和有利于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的需求。
3.1.7 为避免引起电气火灾,高压线下禁止布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规定。
3.2 防火间距
3.2.1、3.2.2 公安部和多个省、市发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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