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财务管理制度(7)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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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核的义务。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单据,出纳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按规定用现金支付项目以外,其他业务必须银行结算,并及时取得银行单据。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为集团总部代收代付资金,由集团资金部监督管理,做到账目清楚,应收尽收,应付及时足额。
第三章 应收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子公司销售商品时不得收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条 业务人员收到银行汇票原件审核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交给财务部出纳办理交接。
第三条 接收银行汇票时客户要求我方开具收款收据的,出纳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汇票开具,收据用途或备注栏中应注明货款、承兑汇票、票号等字样。
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账,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应收票据到期结清后,应在备查账内逐笔注销。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收到销售部门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协查认证手续,以防假伪票据的发生。
第六条 经协查认证的银行承兑汇票。要及时交于集团资金部统一收存、并妥善保管。否则出现问题,谁负责,谁承担。
第七条 银行汇票经背书转让后,与收票人办理交接手续,收款人的授权委托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收或者开具收款收据,同时登记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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