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财务管理制度(3)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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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企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资金部和各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资金管理、监督使用部门。
第四条 为了减少因分散管理,导致的现金沉淀增加,节约资金成本,集团对各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帐户与支出帐户分开。
第五条 集团制订统一的全局融资管理规定,对融资决策,融资主体、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过程监控,融资效果评价、资本归还相关事务做出决定,保障整个集团融资合理有序。
第六条 集团、各子公司均可对外办理银行借款,但子公司必须取得集团执行董事授权,方能办理贷款业务。
第七条 集团、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应依据本单位资金收入预算,作到应收尽收,不留死角。应收账款实行红线控制在销售收入的10%-15%,并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超出控制红线的,必须及时提出警示信息;加强对存货占用资金的控制,防止积压和超储;其他应收款力求在发生年度内结清。
第八条 针对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集团资金管理中存在和出现的新问题,各计划财务部有责任提出修改补充,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严格按照货币资金的授权审批,对于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计划财务部经办人员有权拒决办理。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后合理的手续办理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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