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财务管理制度(18)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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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的工作,完善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报销程序及规定,合理控制公司经营费用,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各项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项费用开支均应依据年度经营计划中的预算执行。在计划内,各子公司、部门可在相应的预算权限内开支,超过预算的,应履行特别审批和程序。
第三条 各项费用开支根据使用部门不同分别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制造费用中分类核算。
第四条 员工出差,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享受相应标准的住宿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市内履行公务不享受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五条 子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其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合理出差日期,逾期出差应向上一级主管负责人报告,对因公出差人员,按相应标准报销出差费用。
第六条 费用审批及报销流程。
各项费用开支,必须经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和财务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并按以下报销流程办理:
第七条 原始凭证有效性的规定:
(1)经办人员在费用支出时,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以下凭证视为合法凭证,准予报销:
税务机关批准的带防伪水印底纹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 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邮政、银行、铁路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
(2)经办人员取得的合法凭证时,应按要求规范填写,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3) 经办人取得报销凭证时,凭证内容应填写完整;住宿发票填明起止日期及天数,否则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外)。
(4)经办人报销支出费用时,报销内容应符合报销凭证的使用范围及性质。
第八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借款或报销,应据实认真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由各部门经理审签,总经理签字以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借款人须在公务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清借款,以前借款款未还清的,后续借款不予办理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的款项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第十条 员工出差地点分为Ⅰ类地区、Ⅱ类地区,其中Ⅰ类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及其他省会城市;Ⅱ类地区是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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