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财务管理制度(5)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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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或其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计划财务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视同贪污将依法处理。
(7)、各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8)、开设账户,须报申请,经集团有关领导核准后方可办理。不得提供公司账户为他人(公司)谋利。
(9)使用票据结算业务的,必须严格将票据号录入NC财务系统中备查。必须按照发票和购货合同上的印章签发支票,经办人不得无故变更收款人名称。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名称与发票和供货合同上的印章单位不一致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10)、各子公司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转账支票、承兑汇票结算、电子汇兑结算)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支付及审批
(1)、支付申请
部门或个人因公需要支付货币资金时,必须提供具有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的支付单据:如借款单、发票、收据,合同等;购买固定资产及大宗物资用款还应准备经济合同、相关部门申请及集团批示等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
部门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单据的用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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