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精细化管理全案-质量管理+5s(3)

发布时间:2021-06-08

工厂精细化管理全案-质量管理+5s

(1)不需特采。

检验员将原材料加以标示“退货”,并在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退货,由仓管员及采购部办理退货手续。

(2)需要特采。

检验员将原材料加以标示“特采”,并在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特采处理情况,以及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入库、部分退回或扣款等有关手续。

4.检验员应在收到验收单后三日内检验完原材料,但紧急需用的原材料应优先办理。

5.检验时,若无法判定合格与否,则请技术部、请购部门派员会同验收以判定合格与否,会同验收者也必须在检验记录表内签章。

6.检验员执行检验时,应随机抽样,不能主观判定合格与否。

7.检验员及时向主管汇报原材料检验情况,并将原材料供应商交货质量情况及检验处理情况登记在供应商交货质量履历卡内,每月汇总在供应商交货质量月报表内。

第15条 仪器的质量管理。

1.对使用仪器进行各项检验时,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操作,使用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和管理特殊的精密仪器,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查各使用者的操作正确性以及日常保养与维护工作是否到位,共有使用不当的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并进行相应处罚。

4.生产部使用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仪器由其自行校正与保养,质量管理部应不定期进行抽检。 第16条 设备的质量管理。

1.生产作业人员要正确使用和认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隐患。 2.设备部要设立专门的设备检修组,检修组应做到以下几点。 (1)经常巡回检查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隐患问题。

(2)以生产作业人员为主进行一级保养,以维修人员为主进行二级保养。 (3)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迅速修理,且修复设备的质量符合标准。

第5章 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17条 成品入库前,成品检验员进行抽检,若质量不合格的批次超过管理范围时,应填写“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情况及附样,并拟定处理方式,呈经理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及改善。

第18条 每批产品出货前,检验员应依出货检验标示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将质量与包装检验结果填报“出货检验记录表”呈主管批示后依综合判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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