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精细化管理全案-质量管理+5s(12)

发布时间:2021-06-08

工厂精细化管理全案-质量管理+5s

的赔偿规定如下。

1.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品,不得追究操作者的责任。

2.人为因素造成不合格品的,在自检中发现的,操作者承担超出不合格规定指标范围的30%~50%。3.在互检中发现上道工序有不合格的,对上道工序操作人员给予加倍的赔偿处罚。

4.自检与互检均未发现质量问题却在专检中被检查出来的,同时追究自检与互检人员的责任。 5.产品因质量问题被退回时,对自检、互检和专检人员追究责任。 第9条 异常处理

1.检验人员在制程中发现质量异常问题时,需立即采取措施并填写“异常处理单”通知相关领导与质检部门。

2.质量管理部门设立管理登记表登记并判定责任部门,通知其妥善处理。质量管理单位无法判断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判定。

3.确定责任部门后,及时调查异常原因,拟定改善措施,经工厂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4.质量管理部门对改善后的情况进行检查,如仍发现异常,则重新进行调查并拟定新的改善方案。 第10条 填写“异常处理单”。相关人员在填写异常处理单时需注意以下内容。 1.非量产者不得填写。

2.同一异常已填单后24小时内不得再次填写。 3.需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并注明临时措施。 4.如所在部门为责任部门,则先确认责任后填写。

第11条 制程分析。质量管理部开展抽查或全查,进行制程管理与分析,将资料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12条 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制定,解释权归质量管理部门。 编制日期 修改标记

审核日期 修改处数

批准日期 修改日期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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