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9)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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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内赋予的任务,秉公执法,行使卫生监督权,并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正确掌握运用和遵守各项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客观准确填写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严禁不到现场,不按法律、法规、规范及卫生标准执法。
第四章 执法稽查
第二十条 综合办公室承担卫生行政执法稽查工作,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执法稽查内容:
(一)上级布置、交办事项的处置及完成情况。
(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三)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五)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六)卫生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书写情况。
(七)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工作、执法、风纪、廉政规范)的执行情况。
(八)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九)年初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十)与卫生执法监督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承担的执法责任进行自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应对各科室和卫生监督员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有重点的稽查,稽查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长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