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13)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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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经过考核,对在实施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执法科室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按所外出参观、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工作制度的规定,享有优先外出参加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工作的权利。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应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进;考评未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的人员,不能评为先进。
九、综合办公室应当建立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日常专项执法检查、大要案调查处理等考核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过错情节按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相应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由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