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10)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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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所长对综合办公室的执法稽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稽查人员应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稽查纪律,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时,稽查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六条 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职责中发生违反稽查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任何人有权检举,由所务会确定专人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的过错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其自身原因过失,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国家、单位、公民造成财产及其他损失或影响的,承担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具体追究办法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儋州市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八条 所务会每半年听取一次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全面汇报,并对下阶段的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及考核,按照本所制定的《儋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方案》等有关制度、规定、办法、方案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儋州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