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20)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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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每年的丰水期、枯水期至少各监督1次,监督覆盖率≥200%。
③医疗机构: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200%。医疗机构监督频次:市直医疗卫生机构≥2次/年;乡镇卫生院及其直属门诊部≥2次/年;民办医疗机构(包括民办个体医疗机构)4次/年;村级卫生室≥1次/年。
④职业病危害作业单位:每年至少监督2次,监督覆盖率≥200%。 ⑤放射诊疗工作单位:每年至少监督1次,监督覆盖率≥100%。 ⑥学校卫生监督:每年至少监督1次,监督覆盖率≥100%。
2、卫生行政许可持证率和年度审核、校验(换证)率。
①《卫生许可证》持证率: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80%;公共场所单位那大城区和乡镇集镇≥80%,其他地区≥60%。生活饮用水、住宿业、洗浴场所、娱乐场所、游泳馆、大中型商场及超市等《卫生许可证》审核(换证)率≥90%。
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60%。
③《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校验(换证)率达100%。
④《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校验(换证)率达100%。
3、案件查处率。
①公共场所。无《卫生许可证》处罚率:那大城区85%,农村地区50%;任用无有效健康证人员上岗处罚率60%。
②饮用水供水单位。无《卫生许可证》处罚率100%;不符合法定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率100%;涉水产品质量不合格整改、查处率100%;制管水人员无有效健康证上岗查处率85%。
③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评价报告审核。涉及职业危害用人单位未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经监督拒不改正的,查处率60%;新、改、扩建项目未开展职业病防护建设和评价的,查处率30%。
④放射卫生。持证率100%;无证处罚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