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8)
时间: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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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九条 卫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监督采样,采取书面报告制。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 严格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卫生行政执法的举报、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移送有关股室办理或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
第十三条 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四)符合管辖的职权范围。
(五)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均以儋州市卫生局的名义进行。
第十五条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的60日内,在所领导主持下,将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科室。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执行年初工作目标管理方案,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卫生监督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所长按分工组织相关工作实施。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目标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下达的目标向所长负责,其副职按分工对本科室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目标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