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适用于所有警种)(8)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参考答案】
1、民警在现场处臵中使用枪支的规定错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
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前除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否则就应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本案中不是使用武器前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
危害后果的情形,因而不能直接使用武器;另外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的
情形,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因而本案中,民警在对何某盗窃后逃跑的情
形,不能使用武器。 2、朱某供述的盗窃三辆汽车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对于朱某供述的抢
劫、强奸妇女的犯罪属于自首。
本案中朱某系因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供述了其他盗窃行为和抢劫、强奸行为,对于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而对于抢劫、强奸行为
公安机关还未掌握,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
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看出, 朱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
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参于抢劫、强奸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第三款之规定:虽然公安机关掌握朱某的盗窃行为与朱某后来供述的其他三起盗窃案件是同一罪行,不属于自首行为,但该三起案件公安机关也未掌握,因而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3、答:何某的投案不能认定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也就是说嫌疑人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何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不能成立自首。 4、答:朱某犯有抢劫、强奸罪; 尤某犯有抢劫、强奸罪; 何某犯有抢劫。
而朱某、尤某、何某三人在实施抢劫、强奸犯罪中,三人对实施抢劫犯罪是
共同商量并共同实施的,属共同犯罪,因而三人均犯罪抢劫罪;而朱某、尤某的强奸行为在事先预谋中是没有的,他们的强奸行为何某也不知道的,也就是说对于朱某、尤某的强奸是与何某无关,何某与朱某、尤某之间没有共
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何某与朱某、尤某之间对于朱某、尤某强奸妇女的行为是不成立共犯的,因而朱
某、尤某犯强奸罪,何某未犯强奸罪;同时朱某、尤某犯强奸罪,属《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 5、何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何某虽然是在送看守所的期间而不是在看守机关的羁押场所内脱逃的,但是,何某在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后,其人身自由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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