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适用于所有警种)(6)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案例5】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
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
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
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
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
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
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
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
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
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根据刑法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该罪的
刑事责任。
解题思路: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
罪定罪处罚。郭某和张某为索取打工报酬非法剥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为绑架罪,
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其中郭某在拐卖的过程中强奸甲,
属于刑法第240第3项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
的加重情节处罚,不单独成立强奸罪。而张某与郭某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也没有共同
强奸的行为,因而不对郭某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张、郭的非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行为,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
关系,因而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
房间里一月余,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应对陈某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5.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陈某对张某
的摩托车并没有所有权,而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陈某
的盗窃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6.对于陈某的自愿将甲放回家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规定,即“收买被拐卖的
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
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上一篇:第1讲,劳动经济学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