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适用于所有警种)(1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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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所对5名嫌疑人进行第二次讯问,并查明赵某未满16周岁。10月22日,区
公安分局解除对赵某的刑事拘留将其释放。
【问题】
1、请说明对许某等5人如何定罪?
2、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存在哪些问题?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答:许某、李某身为企业的保管员,对仓库内的生产资料负有保管的职责,二人将
铜件盗走,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只将2只铜件运出工厂大门,既遂数额为6000元,不够
数额较大,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某、何某身为企业保安,但对铜件不负保管职责,将铜件盗走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二人的刑事
责任。
赵某虽然以废品的合理价格收购许某等人的赃物,但赵某身为废旧金属收购人员,应当
知道许某等人出售的物品系企业生产所用,且数额较多,赵某为利益驱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进行收购,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其作案
时未满16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答:问题在于:
(1)拘留24小时未讯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被拘留人员,应当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本案办案人将嫌疑人刑拘二天后才进行讯问;
(2)发现嫌疑人不该拘留的,未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发现不
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本案公安机关将赵某刑拘二天后发现了赵
某不满16周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释放,但却在二天后才解除对赵某的刑拘,将其
释放。
【案例11】2011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害人赵某向丁市公安机关报警
称:当晚10时50分左右,其骑电瓶车经过丁市某地时,被合骑一辆摩托车的
三名陌生男子将其脖子中的一根黄金项链(约重20克,价值7500元)抢走后,
被赵某发现,就伸手抓住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一名男子,并将其拉倒在地,另
二名男子发现后,就停下摩托车,伙同拉倒在地上的男子对赵某进行殴打,致
赵某受伤后(后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已构成轻伤),三名男子逃走。民警接报
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被害人赵某的指认,于2011年11月25日23时10分
在案发周围将三名嫌疑人抓获,后经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后,遂以涉嫌抢劫罪将
该三名男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经审查发现,三名男子分别名叫甲(15周岁,丁市人)、乙(17周岁,丁
市人)、丙(19周岁,丁市人),三人对上述事实供述不讳。2011年11月26日
11时许,该案因案情复杂,经领导批准,对三人的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2011年11月27日1时许,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乙、丙二人执行刑事
拘留,甲分案另处。在刑事拘留期间,乙、丙二人的家属向公安机关申请对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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