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适用于所有警种)(13)

发布时间:2021-06-07

2、(1)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

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题中李某在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

要身份证,然后将身份证送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再由李某交给购买者。李某和何某的分工

和协作构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

(2)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是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

误认识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

九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

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李某使用伪造的居民

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千余元,其行为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故

构成诈骗罪。

(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理。本题中

李某携带三角刮刀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李某将赵某刺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携

带凶器抢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

定,虽然李某翻供,但对于李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及抢劫的犯罪行为仍可认

定,但盗窃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3、丙、丁对李某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李某的过程中,因李某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

愤,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丙、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

人李某使用肉刑致其轻伤,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

【案例10】许某,男,1989年5月15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

员。

李某,男,1980年2月29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员。

王某,男,1983年7月16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何某,男,1988年11月2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赵某,男,1994年9月13日生,吉林市人,个体。

2010年9月10日,吉林市某厂材料供应处保管员许某、李某合谋先后从本

处仓库盗取紫铜件6个(每件价值3000元),放在厂内一个车间的僻静处,12日,

许、李二人趁下班时间用衣物将2个紫铜件包裹带出工厂,以每件200元价格

卖给赵某的废品收购站,门卫王某在上夜班时发现许某、李某藏匿的紫铜件后,

伙同另一当班人员何某将剩余的4个紫铜件扔到工厂大墙外,第二天早下班后,

二人将4个紫铜件找到,以每件220元价格卖给赵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

查于10月18日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经讯问,许某等四人均对所犯罪行

为供认不讳。当日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全部刑事拘留,10月20日办案人员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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