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适用于所有警种)(2)

发布时间:2021-06-07

【案例2】一、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

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二、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

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随即用刀杀死了李某。

三、某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杜某、戴某在讯问陈某至深夜时,陈某交代了

作案的工具匕首和抢得的现金等物在其家中卧室床下,杜某、戴某卫了尽快获

取证据,向大队领导做了汇报,并立即赶到陈某住处,叫醒其家人进入屋内,

按照陈某的供述,很快找到物证,后取回带回警队,并立即制作了《扣押物品

清单》,让陈某签字确认,次日,补了一份《搜查证》让陈某签字。

四、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

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

3.对事实三,在侦查过程中违反了哪些程序?

4.事实四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5.如果侦查员在杀人现场抓捕陈某后,应该如何把陈某带回公安机关?(请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回答)

【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

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

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搜查时既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又不开具《搜查证》;搜查时未制作《搜查笔录》;

搜查时未让见证人签名,陈某不在现场,由其签名不当;扣押物品制作的《扣押物品清

单》未当场开列,未让见证人签名。

4.事实四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

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5.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民警

采取处臵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

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并及时收缴其所

持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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