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适用于所有警种)(15)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丙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第六天向二人的家属口头答复:乙、丙
二人因涉嫌暴力犯罪,不能取保候审。
2011年12月25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向丁市人民检察
院提请批准许逮捕,2011年12月31日经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丁市公安局以
涉嫌抢劫罪对乙、丙二人执行逮捕。2012年3月1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
涉嫌抢劫罪(分案分别)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
【问题】
一、该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如何定性?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哪些是错误?
【参考答案】
一、答:甲不构成犯罪,乙、丙二人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之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
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
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
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答:1、对甲的口头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是错误的。
2、在传唤的期限内变更强制措施是错误的。
需要对被传唤、拘传人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拘传。该案于2011年11月25日23
时10分将嫌疑人传唤到公安机关,直到2011年11月27日1时执行刑事拘留。在传唤的二
十四小时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在传唤的二十四小时后才刑事拘留。
3、公安机关受理取保候审申请后,未按规定答复申请人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取保
候审的决定。如不同意变理强制措施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应口头告知。
4、逮捕后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超期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
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该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不得超过二个月,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
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该案中乙、丙二人于2011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该案逮捕后的侦查羁押的最后一日应为
2012年2月的最后一日。因而该案在2012年3月1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
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是错误的。
5、该案中乙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乙提供辩护是错
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
其提供辩护。
该案中乙为未成年人,其在公安侦查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该案甲、乙系未成年人,在讯问时,未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是
错误的。
上一篇:第1讲,劳动经济学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