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适用于所有警种)

发布时间:2021-06-07

【案例1】甲见某饭店生意红火便产生歹意,向朋友乙谎称该饭店老板丙欠

了自己10万赌债未还,请乙协助索要,并承诺事成后给乙1万元酬劳,乙同意。

某日,甲和乙以谈生意为名将丙诱骗至某宾馆,共同将丙扣押,并由乙对丙进

行看管。次日,甲和乙对丙拳打脚踢,强迫丙拿钱。丙迫于无奈给饭店出纳小

丁打电话,以谈生意急需10元现金为由,让小丁将钱送至宾馆旁一公园交给甲。

甲指派乙前往取钱。小丁在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不肯把钱交给乙,乙威胁

说:丙已被我们扣押,不给钱,我们就杀了丙。小丁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

乙。乙回到宾馆,发现甲不在,丙倒在窗前头部受伤已死亡。乙吓坏,到公安

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归案。事后查明,

丙因爬窗逃跑被甲用木棒猛击脑部,致丙死亡。

问题:

1、甲将丙扣押并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乙将丙扣押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3、甲与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乙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甲对丙的死亡,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乙对丙的死亡后果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甲是直接向丙索要财物,而非向甲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

取财物。 (知识点:绑架罪、抢劫罪的界限,见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乙无绑架的故意,而是为了索要债务。(知识点:非法拘禁罪、

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的解释》)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的抢劫罪和乙的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

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知识点: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乙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

有的犯罪故意。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甲的杀人行为超出了乙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和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甲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知识点:自

首,重大立功,见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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