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全)整合版(5)

发布时间:2021-06-06

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此,本题的答案应当为C。选项 A 并非我国司法解释中的法定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在理论上也有可能成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相关情形还有很多,比如甲追杀乙,不小心撞上了丙,甲为了继续追杀乙,没有理会丙,丙死亡;甲撞乙重伤,不救人,开车去交管局自首;甲撞乙重伤,不救人,也不跑,看着乙死了,甲撞乙重伤,让车上的其他人开车回家,自己背着被害人上医院,结果路途过远,被害人失血过多而死亡(车逃,人未逃)。实际上,命题人正是通过这个选项来揭示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不妥当性。为了使答案不具有争议性,命题人特意在题干中加了“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这一限定条件,考生应当特别注意。选项 B 属于《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B 项错误。选项 D 属于上述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 、 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选项 D 错误。本题答案:C。

9.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7年试卷二第58题)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它相关罪名的区分。本罪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的兜底条款,即一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被上述四个罪名评价,但危害性有与四个罪名相当的危害行为。根据刑法第 291 条 ,A 项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只是扰乱社会秩序,没有现实的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 114 条,B 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注意该项不构成第 135 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为该罪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 338 条,C 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根据 2003 年《关于办理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的问题解释》第 1 条,D 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有人认为,这个司法解释的结论值得探讨,因为这种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AC 项错误,BD 项正确。本题答案:BD。

一、判断题

1. 以放火、爆炸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犯。( 对)

2. 明知学校宿舍楼年久失修,但是不及时修理,致使楼房倒塌、砸死、砸伤数人的,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 )

3.抢劫军人的枪支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 错)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对)

5.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对 )

6.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从事航空活动的地面人员、乘客和机场指挥人员。( 错)

7.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所持枪支被盗、被抢、丢失、被骗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错)

二、简答题

1.简述放火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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