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全)整合版(12)

发布时间:2021-06-06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解析:本题还是考查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和盗窃罪,按照目前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江某的行为是一种盗窃罪。但当年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ACD。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D、江某构成盗窃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关系。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为盗窃罪。按照张明楷教授的主张,刑法第196条第3款具有双重属性,既是注意规定,又是拟制规定,当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使用的,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此时,该规定是注意规定,当行为人在盗窃信用卡之后在柜台上对自然人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原本应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立法者将这种情况拟制为盗窃罪。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的共犯。当然,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推出,如果是行为人拾取、侵占、骗取、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抢劫他人信用卡后,又使用的,又该如何定罪呢?可以看出,这种情况比较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述各种情况,除了抢劫罪外,都有数额的要求,因为,单纯的获得信用卡的行为而没有使用,并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危险性,因此,都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有使用信用卡的话,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而抢劫信用卡,由于抢劫罪没有数额的要求,因此,不管有没有使用,都构成抢劫罪。①本题答案:D。

18.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2005年试卷二第9题)

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 D、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之间的区别。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欺骗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欺骗的手段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的结果是获得公司的登记。后者的犯罪主体则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欺骗的对象是其他股东,欺骗的手段是实际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的结果是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本题答案:C。

19.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2005年试卷二第16题)

A、贷款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本题考查的问题在于如果是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到底应该如何定罪?这两罪在客观上都采用某种特殊的欺诈手段,不同在于,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案中,某甲如果是自然人的话,就可以定贷款诈骗罪,但是某甲是一家公司,属于单位。根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是,张明楷教授一直认为,这种情形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相应自然人的贷款诈骗① 关于这些情况的认定,可以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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