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全)整合版(20)

发布时间:2021-06-06

因此,本题中的甲出于牟利的目的将婴儿卖给乙,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关于拐骗儿童罪,刑法虽然规定只有拐和骗两种行为。但是,如果是为了自己收养而采用抢劫、抢夺以及盗窃等方式来获得儿童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根据当然解释的原则和法规范的目的,更可以构成拐骗儿童罪了,但是,如果根据文理解释,就很难认定为犯罪了。①本题答案:D。

6.甲男与乙女发生纠纷,乙将脏物泼在甲的身上,甲便揪住乙的上衣,并向乙的下身猛击几拳;乙骂声不止,甲便唤来自家豢养的大公狗,在有许多围观村民的情况下,甲扒下乙的裤了,使其当众赤裸身体,并叫狗扑在乙的身上。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B、侮辱罪

C、公然猥亵罪 D、诽谤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之间的界定。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妇女,伤害了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了妇女性的自我决定权,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男女公民,侵害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本题的困惑在于如何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一般侮辱罪,传统观点认为,前者是倾向犯,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满足性刺激或者性欲的内心倾向,后者纯属贬低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这种倾向性要求。

但是我们认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主观上并不需要这种内心倾向,否则不利于保护妇女性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自我决定权。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上来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这种内心倾向对被害人造成的法益侵害没有影响,而且也会加大控方的证明责任。在本题中,甲的行为显然是出于报复,而不是满足自己性刺激或者性的欲望,但是这仍然侵害了乙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自我决定权,应该构成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总之,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强行剥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②本题答案应该是A,但是当年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却是B。

7.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2006年试卷二第57题)

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

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强奸罪的认定情形。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包容犯,仍然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但是法定刑要升格,不需要认定为强奸罪,仍然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的公正;B项中,根据刑法第236条和第259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其中,259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注意规定,而不是拟制规定,因为它只是对这种情形的一种重申,没有改变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仍然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C项中,根据刑法第300条第3款的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认定为强奸罪和诈骗罪”,这也是刑法的注意规定,仍然没有改变强奸罪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D项中,根据刑法第356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法定刑升格情形,不再单独认定为强奸罪。但是如果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不但组织卖淫,还强奸妇女的话,不能认定无罪,而是可以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为强奸罪。本题答案:AD。

8.某甲与某乙系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某乙,某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匿名举报,诬告某乙曾在一歌舞厅嫖娼,有"陪侍女"某丙为证。公安机关调查时,某丙对此作了虚假指证,某乙因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在公安机关查处某乙的过程中,某甲在公开场合多次渲染某乙嫖娼的"事实",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999年试卷二第28题)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诽谤罪 D、不构成犯罪 ①

② 参考王政勋:《论刑法解释中的词义分析法》,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第44页以下。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59-660页、第687-6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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