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全)整合版(6)

发布时间:2021-06-06

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简述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航空器飞行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3.简述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答: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目的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目的是将飞机劫持到指定的地点,而后者的目的则是使飞机倾覆。(2)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劫持航空器罪是公然地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飞机;后者则通常是采用秘密方法对正在使用中的飞机进行破坏。

4.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答: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表现为:(1)主体上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般主体。(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有关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运用危险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论述题

1. 试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本类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类罪中的故意犯罪,只有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即可构成,而本类罪中的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3)本类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2. 试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

答: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颠覆”,是指使火车出轨、车辆翻车、船只沉没、航空器坠落;“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严重受损或者完全报废,不能继续安全运行。破坏行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犯罪。所谓“足以发生颠覆、危险”,是指就破坏行为的性质、破坏的方法、破坏的部位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具有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不论是否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该罪。(3)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4)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而希望或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 试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为:(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该罪的客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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