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全)整合版(21)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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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以及诽谤罪的区别。他们在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但是他们的主观构成要件和主体不同。根据刑法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观目的必须是想让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不是一般的法律追究,客观上所捏造的必须是虚假的“犯罪事实”,而报复陷害罪以及诽谤罪的主观上则没有这种特殊要求。根据刑法第254条的规定,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人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而且还要求客观上采用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方式,如果没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则仅仅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或者诽谤罪。根据刑法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在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上则没有什么特殊要求。本题中,行为人所捏造的事实并非犯罪事实,而是一般的违纪或者违法事实,所以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本题答案:C。
9.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试卷二第46题)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以及与非法拘禁罪之间的关系。关于雇用童工(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罪是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四)》第4条规定的,作为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是通过非法拘禁的方式来实施这两个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强迫职工劳动罪或者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本题中,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应该认定为数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本题答案:BC。
10.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2003年试卷二第49题)
A、偷盗婴幼儿罪 B、绑架罪
C、拐卖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有关儿童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直接定绑架罪。这一条规定是注意规定,意味着不仅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婴幼儿认定为绑架罪,而且为了其他非法目的而偷盗婴幼儿也是认定为绑架罪。这里的“偷盗”如何理解呢?如果是以勒索财物而抢劫、抢夺、诈骗婴幼儿的,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更应该认定为绑架罪。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出卖牟利为目的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只要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可以直接定拐卖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是定拐卖儿童罪。但是如果是为了自己收养等其他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则定拐骗儿童罪。本题答案:BCD。
11.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2002年试卷二第46题)
A、 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
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拐卖妇女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问题。甲的行为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并实施了拐卖的行为,当然构成拐卖妇女罪。在拐卖的过程中,又奸淫了被害人,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不再另行定强奸罪,而仍然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但是法定刑要升格,即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这仍然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的公正。本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行为人一定要将被害妇女卖出或者卖出后拿到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