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全)整合版(4)

发布时间:2021-06-06

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

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本题答案:BCD。

6.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试卷二第20题)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范围是在公共交通领域,犯罪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本案件发生的范围不是在公共交通管理领域,而是发生在正常的生产作业的过程中。本题答案:C。

7.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11题)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本案中,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乙违章驾驶撞死一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乙在交通肇事后又有逃逸的情节,而且由于逃逸而导致行人丁死亡,可以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又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的行为同样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甲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该解释虽然能够比较好解决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刑法理论上讲,该解释明显违背了刑法的规定,已经不是对刑法的解释,而是一种新的立法,是一种无效的解释。但是这种无效的解释,在却在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因为在法官眼中,只有司法解释,哪怕这种解释是违法无效的,而这种做法架空了法律的规定,直接削弱和减低了刑法的权威性。那么,如果不按照司法解释认定,甲和乙逃逸致使丁死亡的行为也许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应将保护法益理解为公民生命、身体的健康与危险,从而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是包括一切需要救助的人①)或者像日本刑法中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

8.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2007年试卷二第9题)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9-6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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