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全)整合版(1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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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 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
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 获利 400 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 500 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 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甲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他人重大损失,不构成犯罪。选项 A 错误。根据刑法第222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乙的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只是属于经济法上的虚假宣传行为(或者民法上的欺诈),不构成刑法上犯罪,选项 B 错误。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丙的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形,因此选项 C 为应选选项。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丁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而非非法经营罪。选项 D 错误。本题答案:C。
24.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11题)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的行为 ,常见有以下几种 情 形 :( 一 )编造引进资金 、项目等虚假 理 由 的 ;( 二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 )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 的。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 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等。如此,选项A 属于借贷纠纷,不是贷款诈骗,不应入选。选贤 B 属于高利转贷罪,不应入选。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丁骗取贷款,还携款潜逃,显然具有不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丁的行为明显属于贷款诈骗,D是本题的选项。2001 年1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不能构成 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 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由此,选项 C 中的丙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选项C 不应选。但是,张明楷教唆则认为,丙公司虽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是,丙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主管人员则可以构成自然人的贷款诈骗罪,可以对这些人员进行处罚。①这个问题还值得研究。本题答案:D。
一、判断题
1.某一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丁某指使他人故意虚报保险事故,由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丁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错 )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8页。